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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甲方扣留质保金怎么编制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参考下文内容:

质保金应记入“应付账款”。因为质保金属于建造工程项目成本的一部分。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质保金

质保金到期后,支付质保金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扣留了质保金,作为销售折让处理,直接核销不支付部分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贷:在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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