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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漏记的费用怎么解决?

答: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

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跨年度冲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1、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退票的不含税数负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退票的不含税数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

2、冲回12月份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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