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77-7601-5392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但是税务需要作为收入,但是会计上不用做会计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给他人。

当出现退货、购进商品自用、损毁(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或不应抵缴而抵缴了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应做进项税转出。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77-7601-5392
177-7601-539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