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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有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很明显,只有在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才缴纳土地增值税,而问题中已经明确80%的面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各省市有不同规定,比如有的省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2、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已经着手安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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