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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的结算票据可以报销吗?

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规定:

事业单位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可以作为报销凭据的;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事业单位开的发票怎么报销呢?

答:首先,事业单位是开不了发票的,只能开财政票据;

事业单位分涉税和不涉税,涉税的开发票,不涉税的开的也是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属于正规票据,可以报销,和发票的区别在于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财政票据的话会吃点亏;

而涉税的事业单位开的发票和企业开的没有任何区别,效力同等,可以报销并按规定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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