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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上交总公司利润是否会产生税呢?

答:小编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分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混抵,实际上双方的勾选和申报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想混抵也没有办法做到。

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无论会计和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均需要独立缴纳,并开具发票。

分公司给总公司交利润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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