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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职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给职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其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的。

借:应付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补充医疗保险

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应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医疗企业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医疗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在发放工资时,代缴的个人部分应从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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