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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的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由于工程进度考核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了罚款。该罚款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该罚款为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施工造成违约,贵公司收取的罚款属于合同违约金。贵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流转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贵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考核部门提交的合同违约罚单:

借:其他应收款——某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罚款或冲销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某单位

贷:其他应收款——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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