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解决分录与要点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行细则规则:
1、“销售额为征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整个价款和价外费用”;
2、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内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守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余各种性质的价外0元;
3、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盘算应征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原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则,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盘算应征税额。因而,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解决,必需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联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解决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余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助: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守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由于收入作营业外收入、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备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余敷衍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嘉奖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备价钱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藏费: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老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含契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征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余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扬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余敷衍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贷款 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