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2.发工资扣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3.缴纳五险一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也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
二、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