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有的报关单都是在签发后90天内退税吗?不是说只要在外汇局系统上做了延收报告,在报告日期之前收汇就可以退税吗?
答:出口企业只要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信息齐全,就可以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迟出口退税申报期是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一个月内就可以办理退库。
注意事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属于下列五类企业之一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必须等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如果出口企业属于上述五类企业,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收汇企业认定维护,然后业预审反馈数据或正式反馈数据拷给企业,企业将反馈数据读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就可以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果不属于上述五类企业的出口企业,只要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不必等到收到国外客户款项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正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