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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

广告费

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

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1.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性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 1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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