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贴现企业带息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往往以无息票据为例进行介绍,对于银行如何处理带息票据贴现业务则避而不谈。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法。
一、贴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分析
案例描述:20×1年10月4日,某公司将持有的一张票面金额为100 000元、票面利率为6%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已知该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年8月1日,票据期限6个月,即次年2月1日到期。银行贴现率为9%。
案例分析:
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票据到期利息=100 000+100 000×6%×(6÷12)=103 000(元)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360)×贴现率=103 000×(120÷360)×9%=3 090(元)
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103 000-3 090=99 910(元)
本例中,银行实付贴现金额为99 910元,小于票面金额100 000元。实务中有人参照无息票据贴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利息收入=票据面值-实付贴现金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99 910
利息收入 90
到期收到款项时,再做分录:
借:联行往来科目 103 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 100 000
利息收入 3 000
票据贴现的本质是一种质押贷款,贴现申请人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质押给银行,银行按票据到期值发放贷款,但同时扣收贴现利息的一种交易。提前扣收的贴现利息是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收入,因此不能将其全计入贴现日所在期间,而应将其分摊到每个受益期。
反观上面的会计处理,显然是在盲目套用无息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致出现以下问题:
1.贴现利息3 090元,应暂时存放于利息调整账户,以后分期转回。但上述处理却在贴现时即确认利息收入,而且确认的金额也不是贴现利息3 090元而是3 000元。
2.贷款的利息收入是根据本金、利率、时间计算得出,但上述处理中,利息收入3 000元集中在票据到期日的发生额,3 000元是倒挤出来的,而不是根据本金、利率、时间计算得出的,这不符合利息收入的计算原理。
3.票据资产的价值按面值入账并保持不变,不能反映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