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什么企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公布的省统计部门所统计数据,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25元,折合年平均工资为89,100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哪些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