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收到印制有两种文字的发票,这种发票是否属于正常发票?
答:依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在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取得的发票应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正常使用。
企业是否可以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俗称“冠名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我们从网上购物后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是否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答: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依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过渡期内,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