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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使用范围及限额规定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强的资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企业可以现金支付的款项中的第(5)、第(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即个人劳务报酬)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等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2、现金的限额

一般:3-5天日常零星开支;

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现金收支的规定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

(3)取现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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