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7年元月,我国境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新加坡某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200万美元,并约定新加坡公司不承担任何税费。合同签订日起至交付图纸为止,新加坡设计公司先后派员实地测量和考察,共计150天。按合同约定,2018年4月10日新加坡设计公司交付了图纸,且不保留任何权利。4月15日房地产企业对外支付了200万美元,如何正确代扣相关税收?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事宜要注意?
一、房地产企业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实际在境内只有150天。因不构成常设机构,按税收协定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款:“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综上分析,只需代扣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
步:换算成人民币。选择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假设为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6.5,则换算成人民币为1300万元。
第二步:计算不含税金额。因合同约定不含任何国内应缴税费,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含税金额:1300/(1-6%*12%)*(1+6%)=1388(万元)
不含税金额:1388/(1+6%)=1309.43(万元)
第三步:计算应代扣代缴税费。1.增值税78.57万元(1309.43*6%);2.城市建设维护税5.50万元(78.57*7%);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93万元(78.57*5%)
还原验算:不含税金额1300=含税金额1388-增值税78.57-城建税5.5-教育费附加3.93
二、房地产企业可凭完税证明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房地产公司负有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