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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之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详解

捆绑销售,也是企业常用促销手段的一种,在这种促销方式中,会有一种商品(服务)作为主货物(服务),搭送的商品(服务)作为从货物(服务),因此也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搭售。常见的捆绑销售形式有两种,其一:买一送一(多);其二:满额赠送。“买一送一”是对特定的主货物(服务)开展的促销活动,比如买金卡企业会员服务送iPad;“满额赠送”一般是指购买方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可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活动,比如购茶满一千元赠送新茶一两,通常需要顾客持购物小票到服务台领取赠品,一般是送完为止。

下面分析一下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关于捆绑销售的增值税处理,总局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因此,对于这一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处理,具有多个不同的观点,争议性比较大,常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适用“视同销售”的观点

这一种观点认为,在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应该适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时,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应该如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这一种观点,主货物的销售额按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按照视同销售的处理确认。这一会导致的结果就是销售方主从货物的销售额一定会大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这种观点的人理解存在着一个误区,即把从货物(赠品)的搭售与无偿赠送混为一谈,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中的无偿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赠与方与接收方之间不存在支付对价的关系。而对于捆绑销售而言,主货物的购买是从货物(赠品)获得的前提,虽然在营销活动中是以“赠”或者“送”的形式出现,但是购买方获得从货物(赠品)的前提是以支付主货物的对价为前提的。

★2、从货物(赠品)为零价格出售的观点

这一观点认为,主货物的销售额应该根据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确认为零。这种观点是将从货物(赠品)视为提高主货物的销售量而采取的零价格促销货物。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就是说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确认为零,虽然是价格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为了提高主货物的销售量而采取的促销。

★3、适用商业折扣的观点

这种观点是比较被多数人接受的,该观点认为从货物(赠品)实际上是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一种实物商业折扣,其税务处理应该参照前面说过的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即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但是这种观点要求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有时候会比较困难:

(1)如果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的取得是同步的情况下,那么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好操作。比如:超市对花生油进行促销,买花生油同时赠送一瓶酱油,将花生油和酱油用胶带捆绑在一起,或者对沐浴露进行促销,买沐浴露送洗发露,将沐浴露和洗发露用胶带捆绑在一起。这时候将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好操作。

(2)如果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的取得不是同步的情况下,那么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难。尤其是主货物已开具了发票,消费金额达到领取从货物(赠品)得金额后,再凭主货物的发票或者电脑小票去领取从货物(赠品),这种情况下要求将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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