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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积分促销的税务处理与开票技巧

随着众商家提升客户忠诚度方式不断创新,奖励积分也开始承载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内涵,从原有的依附于单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附属品逐渐衍生为具有可辨认价值、可以兑换多种服务、并能够交换和买卖的独立部分,极大地丰富了奖励积分业务的实质内容、参与主体和流转环节。

同时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积分的增值税处理更为复杂。另外政策层面删除了原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电信积分兑换电信服务、航空运输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但并没有给出新的特别规定,抽象的“积分”业务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层面也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在这种纷争不断地局面下,如何处理才能避免税收风险,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积分”业务模式

奖励积分兑换业务在经济生活中灵活多样、情况复杂。在积分产生、兑换和收回过程中,衍生出了积分的交换、买卖、互换和互认等多种形式。本文列举三类代表性的业务模式予以说明。

(一)商家自身提供奖励

商场对在本店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赠予奖励积分,该积分可在商场经营范围内进行兑换。商场对积分兑换内容、兑换进度等数据可以跟踪管理。

(二)由第三方提供奖励

航空公司与酒店、银行和汽车租赁等多元商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联合推行消费里程计划,顾客可以通过消费某一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来获取航空公司的消费积分,实际的奖励由航空公司提供。航空公司与合作商家建立对账机制,按照实际兑换情况与商家进行结算。

(三)积分经过买卖后,由商家自身提供奖励

银行和酒店联合开发联名信用卡。由银行向酒店支付价款购买酒店的会员积分。银行再将酒店积分赠送给消费满额的信用卡客户,由酒店提供相应的服务。银行向持卡人赠予酒店积分后,不掌握实际兑换情况,未兑换部分不能向酒店申请退款。

与“积分”相关的税收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文件精神,同时对于“收讫货款”做了进一步明确,即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强调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考虑收讫货款与应税服务发生两个因素,只有收讫货款,没有服务发生,并不发生纳税义务。

由于积分日渐独立化,每一个交易参与方应当如何确认收入、适用何种税率、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税款都需要统筹考虑。作为实务工作者,在持续关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更应秉持谨慎性原则,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要件,厘清自身业务实质,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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