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企业(金融)收到非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中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余额。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入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入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入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益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拆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余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当比照“拆入资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同业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金融机构,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同业存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款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同业存放的其他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吸收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的余额。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支付存入资金的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对于活期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