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的结基合。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个人账户部分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规定缴费制。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原则上看,养老金应按照规定受益制来进行会计处理。
1.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目前,我国养老金核算原则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养老金费用被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发生资金拨付时,按计提的金额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筹集两个环节合而为一。这种核算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首先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养老金的性质是“递延工资”,是职工在职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从时间上看,企业支付养老金和负担养老金的义务形成于挑在职期间。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将其计入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其次其违背了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养老金放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没有要求对养老金信息进行披露,信息使用者无法通过养老金信息对企业为社会所作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正确的衡量与评价。为了使信息使用者全面掌握相关会计信息,进一步理解报表列示的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
2.养老金的确认与计量。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它形成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之时,在职工退休以后支付,因而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企业就负有了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即形成了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和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起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筹,按照、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企业应按期足额地向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资金。
养老金计量的核心是企业养老金负债及养老金费用的估计与计算问题。养老金是企业在职工在职时按规定提取、待职工退休后支付的一项持续时间较长的义务。而从养老金的提取到支付这段时间内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投资风险等,这些不确定性风险由谁承担,直接影响着养老金到期支付的金额。
3.不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规范。该准则已经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内容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了企业会计核算范畴之内,规范了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但是,该准则对养老保险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都不够详尽。该准则中完全没有体现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区别,而是将二者合而为一。因此,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形式上都采取了按比例缴费的方法,但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核算时应区别对待。
4.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披露作规定。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费用的会计核算采取既定缴费的方法,将每个会计期间应该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确认为相关成本费用,但对其披露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由于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计提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为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要求进行更详尽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