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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原始凭证的审核

依据

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内容

一,合法性审核,及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令、财经制度、计划、预算及合同的规定等。

二,真实性审核。

三,正确性审核。及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位、金额及其合计数等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完整性审核。及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各个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章,是否经过有关主管人员审批等。

五,合理性审核。

结果处理

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会计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人,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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