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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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