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纳税人对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两个科目的划分不是非常明白,仅就字面意思来看,基本上没什么差别,实则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区别大了。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称“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下称“已交税金”)科目,都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它们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专栏
“应交增值税”是用来预缴当月增值税额,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
1.一个月内需分次预缴的情形(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辅导期管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
例1:某一般纳税人甲每10日预缴一次增值税,本月按规定合计预缴15万元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5
贷:银行存款 15
二、“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预交增值税”科目适用于四类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即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其他三类特殊业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