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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利润分配完整程序会计核算指南

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企业净利润按照一定形式与顺序分配给企业与投资者,以确保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主体为投资者与企业,对象为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一、利润分配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时,可以在5年内用实现的税前利润延续弥补,连续5年未补足的亏损,则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按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上述分配后,再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按照投资比例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账户设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利润分配情况,应设置“利润分配”总账账户,该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的弥补以及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利润结存余额。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按照规定分配的利润数额和年终结转来的本年的亏损数额。贷方登记年终结转来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数额和亏损弥补的数额。

年终决算前,该账户借方余额反映年内已分配的利润额。年终结转时,将“本年利润”账户转入该账户及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同时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的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结转后,利润分配其他明细账户均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账若为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未弥补的亏损,若为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未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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