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收入。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项事业收入。
(二)规费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的个人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
(三)罚没收入。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上缴国库的各项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等。
(四)应上缴国库的无主失物变价收入。
(五)执法机关和单位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六)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各项收入。
各单位对于应缴预算收入,应当依法积极组织收入,按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能列入暂存不缴,不得挪用,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或转作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收入,应存入其他存款帐户,逐级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具“国库缴款书”集中缴入当地国库。应缴预算收入原则上按月缴清,年终前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