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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简并税率后农产品的抵扣问题

【案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饼干、雪饼、饮料等生产销售。2017年6月和7月发生如下收购业务,货款已付,进项税额当月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1.6月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1 2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入大米20吨,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农户收购小麦80吨,价款20万元,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7月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1 0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生产领用500吨用于雪饼生产。

3.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进鲜橙2吨,价款4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领用生产橙汁。从D批发市场购入适用免税政策的胡萝卜1吨,价款0.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7月从E农业专业合作社购入自产桃子5吨,价款4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全部领用生产饮料。

财税处理

业务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600×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大米、农户收购小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10×13%+20×13%);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原材料——大米 608.7

——小麦 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9

贷:银行存款 708

业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1%,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500×11%);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因此,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销售的饼干、雪饼、饮料均为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中第(二)项中规定,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因此,生产领用大米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5万元〔250×11%÷11%×(13%-11%)〕

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原材料——大米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

贷:银行存款 555

2.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雪饼 2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贷:原材料——大米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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