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制,即只记录当期现金收支情况,而不理会这些现金流动是否归属于当期损益。因此,企业的当期业绩与“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没有必然联系,更不论投资、筹资活动所引起的突发性现金变动了。另外,在权责发生制下,企业的利润表可以正常反映当期赊销、赊购事项的影响,而现金流量表则是排斥商业信用交易的。
不稳定的商业回款及偿债事项使得“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数据可能出现更大的波动性。(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现金流量表只是一种“时点”报表,一种“货币资金”项目的分析性报表。因此,其缺陷与资产负债表很相似。显而易见,特定时点的“货币资金”余额是可以操纵的。
例如,不少上市公司已经采用临时协议还款方式,在年末收取现金,年初又将现金拨还债务人。这样,企业年末现金余额剧增,而应收款项又大幅冲减,从而使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都非常好看,但现金持有的真实水平却没有变化。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利润表受到的影响不大(除了当期坏帐费用减少以外),仍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当期经营成果。
3、编制方法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要求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在无力进行大规模会计电算化改造和帐务重整的现实条件下,这一目标是很难实现的。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间接法,通过对“净利润”数据的调整来计算“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但这一方法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在现行会计实务中,“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的计算最终取决于“货币资金”的当期变动额,而不是每项业务的真实现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