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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因此,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②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③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年度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四、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政策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应该引起注意。

在上述文中第三部分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参考了国税发[2003]45号《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但是该文件已全文失效(参见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因此上述例2和例3中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都应该冲减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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