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收入准则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二、《合同法》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总结
1、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强调的是价款变更,而《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变更。后者的范围较前者更广泛些。
2、《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是学界公认的“国际化水平高的法律”。世界在急剧发展、理论实践也飞速发展,《合同法》颁布至今,至少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了更新的必要。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的上述详细处理规定,《合同法》应可以从中有些借鉴。
3、注意: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仅仅为视同,并不等于合同实际终止。合同的依法终止,仍需要从《合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