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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的相关政策

热点答疑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新政策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答:不需要。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新政二、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

2、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热点答疑

1.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12-5=7万元,因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则2018年先扣除2017年结转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再扣除当年发生的7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依次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某企业2017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合计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4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而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6=14万元。当年可扣除限额为12万元,则剩余的2万元准予结转在2019、2020、2021年依次扣除。

新政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延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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