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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改变用途后如何进行账务与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提高职工凝聚力,甲企业于2016年8月开工兴建职工俱乐部,支出工程费,建筑材料费,设计费等,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合计税额为500万元,全部认证相符,其中有100万元税额是在2016年4月取得。因专用于集体福利,将相关的进项税额500万元全部转出,计 入在建工程,终固定资产的原值为5000万元。

后因企业经营遇到瓶颈,甲企业管理层决定将俱乐部同时对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开放,此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4000万元。

案例解析

1、营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这是本次营改增的新增加政策,也是利好政策。之前只有原允许抵扣,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

2、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例中,俱乐部同时对内外人员开放,属于不动产同时混用于应增值税和集体福利项目,因此其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4000÷5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400×80%=320万元

说明,上述公式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在2016年4月取得100万元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公式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只有400万元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

计算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将其按照购入不动产进项税2年抵扣的规定,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年抵扣进项税额=320×60%=192万元

第二年抵扣进项税额=320-192=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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