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对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