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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小编分享了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开具问题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新版本,5月1日零点以后,税率栏会自动出现16%、10%的新税率,如果没有升级至新版本将无法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同时,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如果纳税人发生前述需要开具老税率发票的业务,需要手工选择税率。

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具体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税务总局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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