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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特殊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方法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某商贸企业股东王某和一家餐饮企业股东李某是好朋友,两家企业没有生意往来。2013年该商贸企业为餐饮企业的银行借款做担保。餐饮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银行起诉申请破产,商贸企业因担保关系被要求偿还银行借款。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的担保损失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是计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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